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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5章 有去大牢里休假的吗?!

  • 作者:雪映红梅
  • 类型:耽美言情
  • 更新:05-26 13:29:31
  • 字数:4710

方轶走出法院大门时,杜文定的妻子吴倩文走了过来。

“方律师,您看我老公的案子会怎么判?”吴倩文眼神关切的问道。

“吴女士,这是杜总的刑事判决书。”走进公司的办公室后,方轶将判决书递给了她:“法院没有采纳检察院的意见,认定您丈夫杜文定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同时,也没有采纳咱们提出的您丈夫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处您丈夫有期徒刑四年。”

“从庭审效果来看尚可,现在双方谁都拿不出直接证据,证明被害人被遗弃时是死是活,不过从举证责任上看,碰到这种情况检察院是比较难受的。

一周后,县法院通知方轶去领杜文定案的刑事判决书,法官要当庭宣判,所以律师必须到场。恰巧云乔回学校领毕业证和学位证去了,方轶一个人开车去了县法院。

从县法院出来后,方轶给吴倩文打了电话,告诉她杜文定的判决下来了。方轶琢磨着反正也到县里了,不如直接把刑事判决书给吴倩文送过去,也省的她来回跑了。于是在打完电话后,方轶去了杜文定的公司。

杜文定的运输公司在县城的边上,方轶到时吴倩文正在公司门口等他。吴倩文的脸色不太好,显然这段时间有些焦虑,没睡好。

“嗯,法院在量刑时会考虑被告人的赔偿情况和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情况。法院会从轻处罚的。”方轶劝慰道。

在回律所的路上,云乔开着车,问道:“师父,您明明知道法院大概率不会采信您说的被告人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意见,为什么还要这么说。

您瞧检察院那帮人嘚瑟的,总算是抓到了咱们的瑕疵,一顿喷。我敢说,如果咱们认可被告人是交通肇事后逃逸,检察员的回应词更少,半分钟都用不了就得结束。”

“针对辩护人的发言,公诉人发表以下意见:

首先,虽然在案证据无法直接证明被告人在遗弃被害人时,被害人仍然活着,但是也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害人已经死亡,根据专家的意见,被害人是存在活着的可能的。

其次,本案中,被告人在发生交通肇事后,有充分的时间和条件报案,但仍故意隐匿直至被抓获归案。

“公诉人可以针对辩护人的发言进行回应。”审判长说道。

“事情是这么个事情,你理解的也没错,但是在开庭前,吴倩文想试试,把肇事后逃逸的情节打掉,我跟她说过希望不大,但是她依旧坚持让咱们这么做。所以……”方轶苦笑着看了一眼云乔,那意思:你该明白了吧。

“哎!办事不由东,累死也无功!看来律师也不好干啊!”云乔叹气道。

……

所以我们认为,被告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并遗弃被告人构成转化型故意杀人罪。完毕”检察员底气十足的说道。

检察员的目的很简单,虽然交通肇事罪转化为故意杀人罪可能在证据上有些不足(主要看法官怎么理解,这个锅我不背),但是肇事后逃逸这事不可能让你被告人蒙混过去,就算辩护人能把故意杀人罪打掉,但是肇事后逃逸,这一加重处罚的情形必须按住,坐实。

但是从交通肇事罪的角度讲,法院有可能会认定您丈夫构成肇事后逃逸,您回去等通知吧,法院没有当庭宣判,说明在某些问题上,合议庭没有达成一致。”方轶解释道。

“好。”吴倩文旁听了庭审全过程,对于方轶的辩护还是挺满意的:“对了,方律师,我把钱已经给了被害人家属,家属也给我出的谅解书也邮寄给法官了,法院会从轻处罚我们家老杜吗?”吴倩文一脸的忐忑问道。

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杜文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车,导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应予惩处。

被告人在送被害人去县医院抢救的途中,遗弃被害人是在其认为被害人已死亡的主观状态下作出的。

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害人在被遗弃前确没有死亡,也无法证明被害人的死亡是因被遗弃无法得到救助而造成,故其行为不符合《解释》第六条关于交通肇事转化为故意杀人的条件。

本着疑情从轻的原则,对杜文定只能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杜文定先前虽能积极送被害人去医院救治,但在认为被害人已死亡的情况下,为逃避法律追究又将被害人遗弃逃跑,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特征。

鉴于杜文定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亲属已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人杜文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见吴倩文迟迟没有表态,方轶问了一句:“您看这个判决结果……,是否要上诉?”

“不,这个结果已经挺好了。”在法院庭审结束后,吴倩文曾在网上查过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相比较而言,自己丈夫的判决结果算是轻的,她不想再折腾了。

“哎!人总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四年!我可以接受,我愿意等他四年,就当他去休假了。”见到判决结果后,她紧绷的神经终于可以松一松了,日子得继续过。

好家伙!有去大牢里休假的吗?!

(本章完)

这次杜文定出事,杜家花了不少钱,所以吴倩文想再确认下。

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特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辩护观点,忽略了被告人主观目的的变化,错误地把‘交通肇事后’这一持续性的时间过程,仅理解和限制在‘交通肇事当时、当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这一时间段。

很显然,认定被告人是否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只能根据其最终是如何处置被害人的行为来确定,而不能以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当时的行为目的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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