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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1章愤怒的老米

  • 作者:雪映红梅
  • 类型:耽美言情
  • 更新:06-04 02:43:16
  • 字数:4680

虽然在普通人看来佟忠来不是一个好人,与人口贩子是一丘之貉,毕竟没有买卖就没有拐卖。

但是鉴于被告人佟忠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田佳凤后,曾表示愿意将田佳凤送回家,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被告人是应田佳凤的要求才将其转卖给他人的具体情节。

“第二被告人米家鸿,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无异议?”审判长皱着眉头看向被告席上的米家鸿。

被告席上的米家鸿很坦然,他觉得自己活了半辈子了,遵纪守法,从来没干过缺德事,结果快退休了却莫名其妙的成了被告人,而且还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这让他感觉很委屈,很愤怒。

我觉得,你可以建议法院,在具体量刑上,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我觉得这是个点,罪名是不可能改的。

周四的时候,米家鸿偷税的案子,终于开庭了。因为是单位犯罪,所以该案的第一被告人是医药公司,第二被告人是米家鸿。

根据起诉书的指控,被告人米家鸿在任医药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以打白条的形式从医药公司取走本公司生产的风湿膏药,交给业务人员进行销售,销售金额未入帐,也未向国税局申报纳税,涉嫌偷税额达七百六十多万元,占同期应纳税款额的%。

公诉人认为,被告单位医药公司及被告人米家鸿的行为均构成偷税罪,提请法院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对被告单位医药公司及被告人米家鸿定罪处罚。

“嗯,从接这案子时起,我就想好了。如果按照法律规定,法院判被告人死刑,我绝对不会为了钱去胡搅蛮缠。但是如果法律根本就判不死被告人,是法律之过,非我之过。我做的就是这份工作。

嘴是别人的,爱说什么就说什么吧,我挡不住。做这份工作,挨人骂是大概率事件。”杜庸一笑。

“嗯,想的开就好。我见过一些律师,因为接了非常具有社会影响力的案子,后来案子判的不符合大众预期,律师和法官被骂的不敢出门,精神抑郁……你能想的这么透彻,很好,不过在办案子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自我保护。”方轶语重心长道。

方轶吸了两口香烟,思索片刻后,说道:“这个案子确实有些特殊。

《刑法》仅明文规定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两种情形可以排除社会危害性,其他行为,比如自力救济的行为、基于权利人自愿的损害行为等是否属于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目前据我所知仅在理论上探讨过,在司法实践中没有法院这么判过。

目前来说,个人可自由处分的合法权益,包括個人的财产权、劳动权、隐私权等等。只要经权益人本人同意,毁坏其财产,披露其隐私等均不构成毁坏财产、侮辱等罪名。

杜庸说完后,方轶从桌上拿了一根香烟递给了杜庸,后者接过香烟后,方轶又从烟盒中抽出了一根,杜庸急忙拿出打火机帮他点上。

“嗯,我会的,谢谢方律师。”杜庸说完,收拾起案卷,离开了办公室。

……

但是换个角度看,田佳凤的自主选择权是受到当时主客观情况限制的,且佟忠来对田佳凤的转卖行为有违社会公序良俗,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被法律禁止的。所以,我认为对被告人佟忠来以拐卖妇女罪定罪是合适的,法院大概率也会这么判。

“那这案子该怎么辩护,或者说从哪个点出发更合适?我一直觉得这案子有律师发挥的点,但是现在我脑子里一团雾水,实在理不出头绪。”杜庸一脸茫然的问道。

方轶想了想,在烟灰缸中掐灭了烟头,抬头看向他:“本案中,尽管被害妇女田佳凤自愿同意被告人佟忠来将其转卖,被害人的这种行为可视为是其真实意图的反映,。

不过……”

“不过什么?”杜庸追问道。

“我对公诉人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不认可,我从来没有从公司取走过产品,也没有指使业务人员这么做。我对销售款项未入账的事根本不知道。”米家鸿辩解道。

“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审判长说道。

“被告人米家鸿,你在医药公司担任什么职务?”检察员问道。

“我是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研发部的总监,首席专家。”米家鸿自豪的说道。

“在公司,你都负责哪些方面的工作?”检察员问道。

“公司医药产品的生产、库存、销售以及申报纳税等相关部门都由我管理,但是实际上不是由我负责……”米家鸿想解释下,但是却被检察员打断了。

“被告人米家鸿,我问什么,你回答什么,如果你有相反证据可以在举证质证环节提出来,听明白了吗?”检察员冷冷的说道。

“但是你问的话不是实际情况,我需要解释,你凭什么不给我解释的机会?你们嚷嚷的公平公正在哪?……”米家鸿怒了。

本来莫名奇妙的成为被告人他就心里窝着火,现在直接爆发了。

“被告人,你冷静下,冷静下!”法官见被告人急眼了,急忙拿起法槌,敲了两下呵斥道:“注意法庭纪律。”

法警见状急忙走到了米家鸿身旁,用手按着他的肩膀,避免他有过激行为。

“这种案子,如果你真这么做了,有可能会被广大群众骂。你最好有个心理准备。”方轶补充道。

但是公民个人的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尤其是生命权,他人能否在权益人本人自愿同意下的情况下,给予损害或剥夺,在理论界却未能达成一致。

从目前的案例及司法实践来看,他人是不能在被害人的自愿同意下剥夺其生命权利的,否则将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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