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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3章大趴

  • 作者:雪映红梅
  • 类型:耽美言情
  • 更新:06-22 18:05:31
  • 字数:5020

“沙先生,虽然一审法院判您女儿沙丛丛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判决尚未生效,下发判决后十日内如果检察院不提抗诉,您女儿就没事了。”方轶说道。

“那如果检察院抗诉呢?我女儿会不会蹲大牢?”沙潮眼巴巴的看向方轶。

方轶觉得李书明的建议有道理,不怕一万,就是万一,为了不让儿子发现自己的小秘密,方轶煞费苦心。

在开学前一周的周六一大早,云乔从茶社借了一辆车,和周颖一起去菜市场采购蔬菜和水果。

“不一定。要看二审的情况。”方轶犹豫了下说道。

周末的时候方轶请了两个保洁,将房子收拾了下,云梅无事跑过来帮方轶把床单被罩都换下来,洗了一遍。

之所以要搞大扫除,主要是马上要开学了,方安志要回来了,方轶可不想让儿子发现老爸的秘密。

为了以防万一,李书明建议方轶,在家里搞个大趴,接小志回来的当天请些朋友来家里吃顿饭,这样可以混淆视听,掩盖蛛丝马迹。

后来云乔告诉方轶,由于被告人沙丛丛下落不明,该案的二审依法中止审理了。

方轶听到后,愣住了,人跑了?!

因为该案的二审当事人没有委托,所以方轶也没有再关心后续情况。

被害人在向被告人追索手表的过程中,虽表示愿意用一千元换回手表,但仅称该表“对自己意义重大”,并未明确表明该表的实际价值,相反却明确表示该表并不太值钱。

此节事实,并不足以使被告人对所盗手表的实际价值产生新的认识,相反更可能加深被告人对该表价值的误认。

综上,被告人顺手拿走他人手表的行为,主观上虽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被告人当时没有认识到其所盗手表的实际价值,其认识到的价值只是“数额较大”,而非“数额巨大”。

法院认为,被告人对所盗手表价值的误认,也可以从被告人始终不能准确说出该表的牌号、型号等能体现价值巨大的特征,以及在盗得手表后没有马上逃走或者将手表及时处理掉,甚至未妥善放置等情形中得到验证。

……

一晃眼已经到了八月中旬,小志在老家这段时间天天跟着方冒的儿子四处窜,尽情的撒欢,整个人都被晒的黢黑,但却更结实,更健康了。

法院大门外,沙潮看着方轶,一再表示感谢。

鉴于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坦白其盗窃事实,且所盗手表已被追缴并退还失主,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沙丛丛犯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

宣判完毕后,方轶愣了一下,他没想到法院居然采纳了自己的辩护意见。旁听席上的沙潮一颗心总算是放到了肚子里。对于他来说,只要女儿不蹲大牢咋都行。

判决书下发后不几日,方轶得到消息,检察院抗诉了。

检察院以被告人沙丛丛犯盗窃罪,数额巨大,原判量刑畸轻为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李书明也赶了过来,本来老李同志想睡个懒觉,可开大趴的主意是他出的,方轶要求他必须过来,没办法他只得过来凑数。

早上方轶把家里的钥匙扔给李书明后,便开着车去老家接儿子方安志了。

上午十点左右,云乔和周颖拉着一车蔬菜和水果来到了方家。

“两位美女,辛苦了。采购的如何?”李书明来到楼下车旁笑道。

“按照您给的单子,都买了。”周颖笑道。

之前周颖与李书明见过几次,所以比较熟,云乔是第一次见李书明,她从周颖口中得知眼前的中年男人是辉煌的大老板,也是自己师父的好哥们。

“你们两个谁会炒菜?”李书明笑呵呵的问道。

云乔和周颖相互看了一眼后,摇了摇头,这两位好吃,但是不会做,属于好吃懒做那一类的。

“好吧,看来只能我上了。”李书明无奈道。

“李总,您还会炒菜?”周颖惊讶的看向李书明。

“我不会,但是我们辉煌后厨有会的。”说着,李书明掏出电话,直接调来了两名专业厨师。

中午的时候,方轶父子回家进门时,三人正在忙着端菜,厨师已经回去了。

“今天都不是外人,都别客气哈。大家一起聚一聚。”方轶见大家都很给力,说道。

就在此时,门铃响起,小志去开门,见到门外的人后,惊讶道:“云阿姨,您怎么来了?”

“怎么啦?不欢迎啊!”云梅开玩笑道。

“欢迎!快进来,吃饭了吗?”小志问道。

“没有,听说你今天回来,我特意带了些水果过来蹭顿饭。”云梅笑道。

“正好,我们也刚回来,云阿姨咱们一起吃吧,人多热闹。”小志很礼貌的笑道。

“姐,你也来了。”云乔看着走进来的云梅,惊讶的说道。

“怎么,就许你来,不许我来啊!一会儿咱们开一局,吃鸡哈。”云梅笑呵呵道。

“行,没问题。把水果给我吧。”说着,云乔接过了姐姐手中的水果,去了厨房。

“我来帮你吧。”云梅见众人都在忙碌,便挽起袖子跟着进了厨房。

在洗水果的过程中,云乔发现了一个问题,好像云梅对方家的厨房相当熟悉,有好几次她要找工具,云梅一开柜子门就拿出来了。

云乔看着姐姐忙碌的背影,陷入了沉思:厨房重地,一般外人是不会进的,为什么自己想找的东西,姐姐伸手就能拿到?难道姐姐真的……

(本章完)

按常理,检察院抗诉,被告人或者家属肯定会联系律师应诉,但诡异的是,都过了十多日了,沙家人也没来,连个电话都没有,难道他们不准备请律师了?

也就是说,被告人主观上只有非法占有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故意,而无非法占有“数额巨大”财物的故意。

由于被告人对所盗物品价值存在重大误解(或者认识错误),其所认识的数额远远低于实际数额,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原则,故不能让其对所不能认识的价值数额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应按其盗窃时所能认识到的价值数额作为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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