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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9章 第8周颖的愤怒

  • 作者:雪映红梅
  • 类型:耽美言情
  • 更新:06-24 13:36:15
  • 字数:4876

虽然弟弟于朝涛长期以来给家庭造成的影响,让他对弟弟又恨又爱,但是毕竟血浓于水,亲手打死弟弟,让他心里充满了愧疚。

但逝去的人已经逝去,活着的人还要继续生活,时间或许会让于朝波内心的纠结与愧疚减弱,但却无法消除。

就在这时,孟广达从方轶的办公室内走了出来。

“达哥,听说你接了一个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案子,咋样?”杜庸看向孟广达。

杜庸觉得这个结果对于于朝波来说已经是最优了。

“嗯,有个贷款诈骗的案子,发挥重审,下周一早上九点开庭,周日下午我和师父就得去南边市里。哎,周日都搭里了。”云乔嘟着嘴说道。

“哎,没办法,咱这省,太大,从最北边的市里到最南边的市区,这距离都赶上跨省了。不过好在有差旅费。”杜庸感慨道。

“就是,就是。这次的案子希望开一次庭就能出判决。”云乔赞同道。

这不,五分钟了,还这表情呢。我估计这案子要是给她办,她能隔着看守所的栅栏把被告人拉出来捶一顿。”云乔将杜庸拉到一旁低声嘀咕道。

“至于吗?”杜庸不以为然的问道。

“至于吗?连续两天逛商场,全被那家伙给搅了,你说她心情能好的了嘛!对于你们男的可能无所谓,但是对于一个酷爱逛商场的女士来说……你懂了吧。”云乔瞪着大眼睛,低声道。

如果律师发表的意见没有事实及法律做依托,牵强附会,很容易让法官心里产生厌烦情绪,认为律师的意见不过尔尔。相反如果律师发表的意见比较中肯,说理比较充分,反而容易让法官多看两眼,对辩护是有利的。

……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进行了当庭宣判。

杜庸发表的辩护意见比较客观,因为……不客观也不行,中院的法官不是傻子,一年审的案子比律师办的案子要多的多,所以这种案情一看便大概明白是怎么回事。

“好啊,其实我媳妇也爱逛商场,但是跟周律师比起来……真不是一个级别的。”杜庸一笑:“伱这是忙什么呢,方老大又有大案子?”

杜庸瞥了一眼周颖的桌子,她的桌子已经被案卷占满了。

缓刑,不用坐大牢,于朝波可以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继续打工、种地维持家庭生活,这对于他来说或许是最好的结果。

鉴于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于朝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宣判后,于朝波服判,检察机关没有提出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然这是后话。

杜庸回到律所的时候,恰巧看到周颖正在咬牙切齿,露出一副凶狠无比的表情。

“周律师,这又怎么了?这是要跟谁拼命啊?”杜庸疑惑的问道。

“怎么,你感兴趣?”孟广达笑呵呵道。

“之前没办过这类案子,所以想听听。”杜庸拉着孟广达坐下后,低声笑道。

“这案子其实不复杂。

这案子的被告人名叫单广胜,四个多月前,他曾在临市打电话给百货商场,要求百货商场在一个小时内向他指定的银行帐户汇款人民币二万元,否则就要在商场内引爆Z弹。

警方接到百货商场的报警后,启动防爆预案,出动大量警力,并对百货商城进行人员疏散,对该商城楼上楼下逐层清场,排查可疑爆炸物,直至晚上七点多才排查完,商场恢复正常营业,停业五个多小时,损失营业额约人民币七十二万元。

前段时间,周末的时候,被告人单广胜又采用同样的方法,分别向本市的几家大商场打电话,扬言放了爆炸物,分别勒索钱款人民币二至五万元不等,造成部分商场停业,公安部门出动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人员疏散。经排查,警方发现所谓的爆炸物其实全都是虚假的。

后来警方上了手段,单广胜再次作案时被警方抓获。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孟广达介绍案情道。

“这哥们怎么要这么点钱?”杜庸十分不理解,为什么被告人为了这点钱,冒这么大风险。

“据被告人说,他怕要多了对方不给,觉得五万以内,对方给的可能性非常大,毕竟商场的一天营业额不少,一般来说商场不敢冒这么大的风险。”孟广达解释道。

“果然思维方式不一样。那他用的银行账户收款,不怕暴露个人信息吗?”杜庸很费解。

“被告人挺贼的,不知道他从哪弄了一张身份证,开的银行账户。反正银行账户的名字不是他。真追查起来,跟他一点关系没有,否则他早就被抓了。”孟广达撇了撇嘴。

“这想的够通透的,有这智商干点啥正经事不赚钱啊,非得犯罪。”杜庸说道。

“其实吧,有句话说的好,能发大财的买卖都在《刑法》里写着……这世界上天天做梦发大财的,大有人在。要不咱们哪有那么多业务!”孟广达一笑。

“也对。”杜庸无奈的笑了笑:“这案子被告人得判不少年吧。”

“正经的得判几年,估计有期徒刑十年以上。下周开庭。”孟广达端起茶杯,喝了一口茶水。

这两天两更,需要捋一捋思路。下周一开始再爆更哈。

(本章完)

“别提了,达哥接了一个案子,被告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下周开庭。刚才达哥介绍案情的时候,周姐才知道原来之前她去商场买衣服,被警察劝离就是达哥那个案子的被告人搞的。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朝波为了使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持械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属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他人损害,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作案后投案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朝波及其辩护人辩解称被告人用木棒致死被害人不是故意的,是不得已而为之的自卫行为的理由,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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