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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0章 一个巴掌拍不响

  • 作者:雪映红梅
  • 类型:耽美言情
  • 更新:07-08 17:49:10
  • 字数:4622

一审宣判后,耿志轩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是省高院,于是耿志轩的哥哥耿志凡来到省高院所在地,准备委托本地的律师代理弟弟的案子。

耿志凡是做投资的,在本市也有投资,所以认识的本地商人不少,耿志凡找了几位本市的老朋友,经朋友推荐,这两天耿志凡连续见了四位律师,方轶是他见的第四位律师。

我认为,一审法院在适用刑法时,存在错误,所以才会判您弟弟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判了您弟弟十一年。”

“哦,是这么回事。庭审时,我去旁听了。

“耿总,虽然一审时您弟弟和辩护律师都是做的无罪辩护,但是从案件情况来看,您弟弟肯定是构成犯罪,但是应该属于单位犯罪,而且应该属于合同诈骗罪……我觉得这案子还是有机会的。

根据一九七九年的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第一条之规定,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二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三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您弟弟骗了三十多万,所以法院认定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本省《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1)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七万元的。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1)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五十万元的。

按照上述规定,您弟弟的诈骗数额应该属于数额巨大,量刑在有期徒刑三至十年之间。”方轶解释道。

在此过程中,耿志轩发现公司的签证业务其实漏洞挺多的,便想在出去前捞一笔。于是他在未辞职的情况下,偷偷用女朋友的身份证办了一家名为美好未来的公司,然后将任职公司的部分签证业务转到了自己的美好未来公司。

随后,耿志轩以美好未来公司的名义与十二人签署了《顾问协议》专门为客户提供出国签证服务,并以美好未来的名义收取了签证费用共计三十八万元。

但耿志轩实际上却未给上述人员办理出国签证,全部款项用于支付美好未来公司的房租、归还欠款或挥霍等。

在出国前,耿志凡的弟弟耿志轩在本省的一家留学中介负责出国签证咨询业务,案发那段时间恰好耿志轩正在准备YM手续,准备去棒子国找哥哥团聚。

“那为什么我弟弟会被判十一年?这不是违反法律规定吗?”耿志凡有点糊涂了,既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院为什么还要这么判。

“这是因为,一九七九年的刑法规定与现行刑法不一样,而您弟弟的案子案发在七九年修法之前,但是您弟弟被审判却是在修法之后。

二、继续追缴耿志轩诈骗所得赃款,依法予以发还。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耿志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并处驱逐出境。

但是我所说的机会不是无罪的机会,而是做罪轻辩护的机会。”方轶直言道。

“哦?您说的合同诈骗罪和法院判的诈骗罪,这两个罪名有什么区别吗?”耿志凡疑惑的看向方轶,在他看来都是诈骗,不过就是名字不一样而已。

我弟弟虽然不认为他的行为是犯罪,但是对收钱这事不否认。所以我明白您的意思。我弟弟肯定是构成犯罪,如果真能减少刑期,我必有重谢。”耿志凡目光坚定的回道。

“耿总,说实话,您弟弟的案子一审不是我们办的,所以二审的工作量会很大,再加上您要求方律师主办您弟弟的案子,所以律师费会比较高。”谢友和见对方有委托的意向,便插话道。

“嗯,这个我明白,之前我弟弟的案子是我公司的法律顾问办的,他也跟我讲过一些这方面的事。

如果这个案子委托方律师办,不知道律师费要多少?”耿志凡说完,看向方轶。

耿志凡公司的法律顾问也是位老律师,之前跟他提换律师费用高的事是为了让耿志凡继续委托他办二审。

但是耿志凡觉得一审他办的并不好,一味地迁就弟弟,顺着他的想法说,没有发挥出律师应有的作用,最后导致弟弟被判了十一年。

其实,耿志凡就不想想,律师为什么会这么辩护,一个巴掌拍不响,这里面有律师的原因,也有他弟弟不认罪的原因。

(本章完)

“我给您大概解释下,《刑法》上有个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您弟弟的案子发生在HK回归前,这个时间点也正好是刑法修订的时间点。所以您弟弟的案子有一个适用新法或旧法的问题。

之后耿志轩逃往棒子国,后取得该国国籍。今年年初入境内后被警方抓获归案。

中院认为,被告人耿志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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