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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5章 你永远有机会

  • 作者:雪映红梅
  • 类型:耽美言情
  • 更新:08-11 11:57:09
  • 字数:4810

“师父,这案子,咱们往哪个方向辩护?做罪轻辩护?”程都疑惑的问道。

之前杜庸给程都案卷时,没有告诉他最终的辩护方案,只是让他自己分析,杜庸有意考他,让他自由发挥。现在看来,程都要走的路还很长,不过好在这小子脑子够灵活,悟性不错。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列举了四种非法经营行为,分别是: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我准备给赖子星做无罪辩护。”杜庸说道。

“法官,我的大发公司都没注册,实际上也没有开业,我更没有逼借款人还钱,我认为我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请法院判我无罪。”赖子星虽然有些紧张,但是并不影响他发表辩护意见。

“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看了杜庸一眼。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虽然本案被告人赖子星未经审批开展为他人提供押车贷款服务,牟取高额利息,但是其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理由如下: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请公诉人发言。”审判长沉着一张大脸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认为,被告人赖子星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以未经注册的公司名义从事质押贷款业务,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故其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

“对,金融类的犯罪不比杀人、抢劫这类暴力犯罪,罪与非罪不能武断的看法条,就下定论,否则很容易陷入形式主义。

法律规定不是完美的,有时候需要法律从业者去思考,去寻根。你也不要过份的相信权威的意见,‘文无第一’,你永远有机会,因为他们没有审判权。

我再给你延伸下,就你刚才所说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哦,也就是说这类金融犯罪,在表面看上符合《刑法》规定的罪名要件,构成犯罪,实质上不一定就真的构成犯罪,还要分析实际情况。”程都若有所思的叨咕着。

我们建议对被告人赖子星处以有期徒刑五年。”四方大脸的男检察员发言道。

“被告人进行自行辩护。”审判长继续说道。

杜庸一笑,看来这胖子脑子够用:“这就对了,不能只看表面想象,要看实质。”

这种情况与那些没有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社会危害有本质不同,我觉得不应该以该罪论处。

师父,我说的对吗?”程都想了想回道。

……

不久后,赖子星非法经营案开庭了。在开庭的前一天,程都才拿到实习律师证,来不及办委托手续,所以他跟杜庸到了法院后,只能坐在旁听席上,不能坐在辩护席上。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显然不符合上述前两种情形。

第三种情形中的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是指通过银行账户的资金转移实现收支的行为,即银行接受客户委托代收代付,从付款单位存款账户划出款项,转入收款单位存款账户,以此完成经济体之间债权债务的清算或资金的调拨。

据此,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上述第三种情形。

另外,被告人擅自以未经注册的公司名义从事质押贷款业务,虽然属于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但其行为扰乱的是金融管理秩序,而不是市场秩序,故不属于上述第四种规定的情形。

综上,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请法院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完毕。”杜庸发表完辩护意见后,将手中的A4纸放在了辩护席上。

“公诉人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片刻后,审判长说道。

“好的,针对辩护人的辩护,公诉人主要发表以下观点:

我们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理由如下:

一、既然《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将非法从事“经营证券、期货、保险及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纳入非法经营罪的处罚范围,就表明了立法肯定该行为侵害了市场秩序的立场,据此,亦可将其他非法金融活动视为侵害市场秩序,这是符合立法本意的。

二、虽然非法金融活动直接侵害的是金融管理秩序,但从广义上讲,金融管理秩序亦包含在市场秩序外延之内,且从分则规定看,二者均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一章。

综上,以被告人的行为扰乱的是金融管理秩序而非市场秩序从而否定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理由不能成立。完毕。”男检察员回应道。(本章完)

庭审开始后,赖子星对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全部认可(不认可也不行,检察员提交的证据有图有真相),但是他对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不认可,法庭调查程序很快结束了。进入了辩论程序。

如果已经取得经营金融业务主体资格的金融机构,比如银行、期货经纪公司等为了拓展业务,未向主管机关申报,擅自扩建业务网点、增设分支机构,或者虽向主管机关申报,但主管机关尚未批准就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进行营业活动,表面上肯定符合‘未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的要件,那实质上是否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杜庸问道。

“如果公司已经取得了经营金融业务的主体资格,具有牌照,从法律上讲,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公司是一体的,即便分支机构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应该也不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但有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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