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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概述2

  • 作者:李建中,贾俊玲
  • 类型:短篇文学
  • 更新:07-04 10:21:00
  • 字数:6818

个人独资企业监督管理的主体必须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能越权行使执法权。例如,对个人独资企业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权,只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行使,其他执法主体无权行使这项权力。要严禁越权办案、非法执法。

(3)监督管理方式合法。

(4)个人独资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困难或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帮助解决。不能因其是非公有制经济的企业,就视而不管,求而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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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摒弃计划经济时代统得过多过死的行政命令方式,杜绝利用隶属关系进行“关、卡、压”、“限购限销”、“地方保护”等非法行为,取而代之的是运用引导、疏导、协调、监督的方法,重在对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守法经营的监管,即查处违法行为和为个人独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1)只要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者守法经营,就应象保护其他经济成份一样予以保护。

(2)个人独资企业同公有制企业发生矛盾或纠纷,不应不分青红皂白地偏袒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而应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依法行政,不能借保护公有制经济的名义,打击和排挤个人独资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企业。

(3)对个人独资企业违法违章行为的处罚,也应一视同仁,不能带有主观偏见,或任意升级。

当前,对个人独资企业监督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从个人独资企业看,一些经营者法制观念淡薄,违法违章经营,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较多。从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看,也存在法制观念不强,不能真正做到依法管理,如有的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随便没收经营者的商品,任意收费和罚款等。这些不依法经营和不严格执法的现象既影响了个人独资企业的发展,也有损监管部门和执法人员的形象。这里要特别强调监管部门和执法人员应严格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法规,不得随意“变通”、“突破”或者“简化”;要秉公执法,特别要注意克服执法中的随意性;要文明执法,讲究工作方法,杜绝简单粗暴的工作方法;要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同时自觉接受被管理者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要做到依法监管,就必须加强学习和宣传,提高法制观念和执法水平。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法》颁布后,一方面要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新闻媒介等形式,广泛宣传《个人独资企业法》,使广大个人独资企业业主充分了解这部法律,正确区分合法经营与违法行为的界限,真正做到依法经营;另一方面,各地要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加强培训,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健全执法机构,改进作风,真正做到依法监管,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个人独资企业法》这部重要的市场主体法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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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个人独资企业违法行为的查处。又叫事后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个人独资企业违法犯罪案件的立案、调查和处罚,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打击非法活动,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具有制裁性的特点。事后监督还包括有关执法机关总结、评比和推广先进个人独资企业的管理经验,并依法予以奖励,以指导和促进个人独资企业的发展。对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和清算行为的监督管理也应包括在事后监督中。

五、国家对个人独资企业监督管理的原则和要求

(一)国家对个人独资企业监督管理的原则

(2)对个人独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又叫事中监督或日常监督,是有关行政机关对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建立健全企业各项规章制度,业务活动是否依法进行,有无违法行为等进行的监督、协调和检查。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人独资企业证照的管理、登记事项的监管、市场行为的监管、年检等,对监督管理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守法经营,具有重要意义。日常监督是一种重要的监督管理形式,其特点在于它的普遍性和及时性,能及时发现个人独资企业偏离法律规范的行为,并予以查明和制止。但应注意,进行日常监督不要干预个人独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自主权。

国家对各种经济成份企业的监督一视同仁,让各种类型的企业在市场中平等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坚持一视同仁的原则,要求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2)监督管理权限合法。

(1)监督管理主体合法。

只有特定的机关才能成为对个人独资企业监督管理的主体,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执法队伍进行清理和整顿。

(4)监督管理程序合法。

监督管理程序,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监管主体行使监督管理权所遵循的方式和步骤。无论是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证照管理、年检,还是对违法行为的查处,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进行执法。

在发展个人独资企业问题上,必须要处理好发展与管理两者之间的关系,做到在发展中加强管理,在管理的同时注意引导发展。

当前,各地十分注意发展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在内的个体私营经济,支持个人独资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开展横向经济联合,互相参股经营;支持与公有制经济之间的产权组合、产权交易;支持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从事“三来一补”业务等。但是,不少地方存在盲目发展和疏于管理的问题,这不利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也产生了不良影响。因此,必须继续加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年检,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查处各种违法违章行为;要认真指导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个人独资企业从业人员的经营管理水平、职业道德水平和生产技能水平。

在所有涉及对个人独资企业监督管理的部门中,没有只管发展不承担管理责任的,同样也没有只负责管理不考虑发展的部门。

所有的监管部门,都兼有发展和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双重职责。

如税务部门,不是为收税而收税,而是通过征税促进个人独资企业发展,个人独资企业发展了,税源多了,税收也就增加了。所以税务部门也应积极地为发展个人独资企业出谋献策。

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转变观念,正确认识和处理对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在内的个体私营经济引导发展和监督管理的辩证关系,逐步将工作重点转移到监督管理上来。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国家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了对个体私营经济监督和管理的重要职责。因此,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监督管理,是履行宪法职责,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也是坚持基本经济制度,贯彻十五大精神的具体体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历史上对于扶持和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做了大量的工作,为经济的发展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作出了自己的贡献,历史的功绩不可磨灭。个体私营经济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了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有关行业协会将逐渐承担起引导发展的职责。这样,就更有利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把主要精力集中到监管社会主义统一大市场上来,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在这个转变过程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定要明确改革的方向,坚定职能转变的信心。同时,要克服不抓发展就无事可做,在政府中就没有地位的错误思想,以管理促发展,以管理树权威。由于现行体制的局限和地方的特殊需要,一些地方还不能立即转变,还要继续承担政府交办的引导发展任务。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明确自己的工作方向,逐渐转移工作重心。要适应职能转变,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同时要主动向党委、政府宣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新职能,求得党委、政府的理解和支持。要切实纠正重发展轻管理、重收费轻管理、重登记轻管理的倾向,将工作的着重点逐步转移到依法登记和监督管理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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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监督管理中,要贯彻好加强监管与提供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必须处理好加强监管与提供服务的关系。要把二者紧密结合起来,不能忽视其中任何一个方面。

例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人独资企业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就必须遵照《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只有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才能公正执法,要高度重视监督管理程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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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监督管理是一项影响个人独资企业权益的执法行为,有关执法主体必须遵循法制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家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行使监督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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