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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3章 罪与非罪

  • 作者:雪映红梅
  • 类型:耽美言情
  • 更新:06-15 12:16:21
  • 字数:4686

二、执业医师资格与医生执业资格含义相同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规定的‘医生执业资格’与《执业医师法》(2022年3月1日《医师法》实施,《执业医师法》废止)中的‘执业医师资格’,在立法本意上无本质区别,只是表述不同而已。其目的都在于要求为患者看病的人应当掌握国家认可的专业医学知识和技术。

方轶之所以提到律师资格准入制度,是因为法官和对面的公诉人都属于法律人士,对于律师准入制度的了解程度比医师准入制度了解的更深,更透彻。这样比较有利于法官理解卫生部门设置执业医师资格的目的。

不论法官是否了解执业医师资格设立的目的,方轶都觉得有必要向法庭说明,因为这不是普通人能了解的,也不是法律人士都了解的。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中明确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该罪名仅是针对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而非法行医的人。

截止目前为止,被告人陶继仍具有国家承认的执业医师资格,即他具有国家承认的从事诊疗工作应当具备的医学知识、技术和能力,该资格并未因其退休而消失或者被取消。

被告人持有的执业医师资格,其实与律师资格准入制度一样,凡是通过相应的国家资格考试的人,都表明国家承认其具有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的学识和技能。不论其目前是否从事或打算从事该项工作,都不影响其资格的取得。如相关人员想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只需履行相关手续即可。

综上所述,被告人陶继是具有医师执业资格的人,他不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陶继无罪。完毕。”方轶发表辩护意见道。

三、从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到实际执业,所需的注册手续,系行政管理手段。

执业医师资格,是指独立开业或者从事医疗专业技术工作所应具有的学识、技术和能力。执业医师资格与该人目前是否从事医务工作无关。

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凡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人,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只要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我们建议对被告人陶继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完毕。”检察员发表意见道。

……

“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看向辩护席。

“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陶继虽曾取得医师资格以及执业医师资格,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在家中接诊造成他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

从上述规定我们不难看出,从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到实际执业,只须履行注册手续,这纯属是一个行政管理手段,与是否构成非法行医无关。

本案中,陶继早年获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颁发的医师证书,在一九九九年其又根据相关规定取得了执业医师资格证,并一直从业至退休。

由此可见,《刑法》设置非法行医罪的目的,所针对的不在于如何行医,而在于谁在行医;针对的是无医学专业知识的人,打着治病救人的名义,骗钱的行为。

辩护人认为,非法行医罪是一九九七年《刑法》修订时新增罪名,其适用对象主要是一些不具有医学专业知识,在社会上打着治病救人的幌子,到处骗取钱财,坑害百姓,甚至侵害人民生命健康的行为。

非法行医不仅违反医疗管理秩序,更危害社会上不特定众多患者的生命健康,因此,非法行医罪属于危害公共卫生的犯罪。

而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实施的《执业医师法》要求医师须经注册,行医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由此可见,上述两部法律规定的目的其实是一致的。

“检察员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低着头不知道在写什么,随后抬头看向公诉人席,说道。

“针对辩护人的辩护,公诉人主要发表以下观点:

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注册后的医师,可以在医疗和保健等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如上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公诉人认为,之所以如此规定不仅仅是为了方便对医务人员的管理,更是为了规范医务人员的执业,避免黑诊所的泛滥。同时也是为了保护人民的健康。

由此可知,未经医师注册,即便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也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行医人如违反上述规定,即构成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行医罪。

本案中,被告人虽然已经取得了执业医师资格,但是并未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注册,而且在私自接诊时导致了患者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行医罪。完毕。”检察员回应道。

“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听完检察员的回应后,看向辩护席,接着说道。

(本章完)

换句话说,凡持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就不应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范围。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陶继持有医师资格,在一九九九年又取得了执业医师资格证,其不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其在家中接诊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行医罪,理由如下:

一、公诉人的指控不符合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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